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31民初727号
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25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0350-738****。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