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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江苏正远锚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787B,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吕毅。
被执行人:江苏正远锚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26087763336,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钱纪芳。
被执行人:江苏华海锚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935618082962,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良。
被执行人: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6871826129,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良。
被执行人:张正良,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钱纪芳,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2753926094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银。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张正良、钱纪芳、江苏正远锚链有限公司、江苏华海锚链有限公司、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恢681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