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477号
原告:***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1XLPJ3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25幢国桓商务中心501室。
法定代表人:唐网扣。
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926094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建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 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