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165号
原告: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仪兴路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86313328X1。
法定代表人:汪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金燕,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国济尚领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南湖工业园区南湖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MP388P。
法定代表人:马玉海,董事长。
原告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国济尚领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