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诚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汪海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8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667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