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财保9号
申请人:攀枝花嘉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镇盐边钒钛产业开发区钒钛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CHEF37。
法定代表人:江前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嘉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上的存款6329894.1元予以冻结,但未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嘉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攀枝花嘉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