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1063号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