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5034号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春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磊,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
法定代表人:朱献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海南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诉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由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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