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与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民初5032号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姚家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1744716118。
法定代表人:刘春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磊,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众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6120439L。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
诉讼代表人: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海南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以下简称鄢陵盆景园)与被告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众品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陵盆景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磊,被告天津众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陵盆景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2620元及利息暂计244736.52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547356.5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进行绿化工程,三份合同总金额1839000元,被告已付款1536380元,尚欠302620元,利息244736.52元,欠款本息合计547356.5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特向贵院提请诉讼,恳请依法裁判。后原告以诉讼请求数额有误为由,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本金10.262万元、利息3万元。
被告天津众品公司辩称,1、本案的三份合同原告在履行中未提供质量合格的苗木,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价款的变更,编号为67号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总价款下调17万元,编号为21号的合同总价款下调3万元;2、原告所主张的合同款项已经超法定的诉讼时效,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包含了对诉讼时效的审查部分;3、原告所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鄢陵盆景园与被告天津众品公司分别于2010年3月25日、2010年8月22日、2011年1月签订《厂区绿化工程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静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区,按照被告确认的绿化布局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839000元;苗木和草皮全部栽植完毕,经双方第一次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50%,第一次验收合格满一年进行第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经第二次验收合格满一年进行第三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15%,经第三次验收合格满一年进行第四次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全部余款20%;合同施工范围内管理养护期的计算自第一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年,所移栽养护的苗木、补栽的草坪仍适用三年的养护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5年6月21日,被告项目部门出具意见,要求原告对苗木成活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部分,按合同要求补齐。2015年10月20日,经被告公司最终验收确认,上述工程款应扣减20万元。自2010年8月21日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536380元。就下余工程款102620元,原告多次派人进行催要无果。2020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河南众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众品实业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原告河南众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10月12日,河南众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原告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确认。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据被告所提供的工程最终验收确认表可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补栽苗木的行为在2015年6月21日以后,2015年10月20日,被告公司验收负责人确认最终原告施工的总价款,由于双方合同约定补栽苗木适用三年的养护期,故本案应从2018年10月19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且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从施工后,截止起诉前,原告公司每年都派人到被告公司要账,据此本院认定本案未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应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1026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为三年苗木养护期满,进行验收后付款完毕,故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亦应从补栽苗木三年养护期期满后开始计算,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补栽苗木的具体时间,故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9日起开始计算,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对被告享有上述破产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对被告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享有绿化工程款10262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102620元为基数)的破产债权;
二、驳回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原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燕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麻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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