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与鄢陵县花木盆景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民初352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开,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
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春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鄢陵县花木盆景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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