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中兴一路1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2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尚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故上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