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北三楼3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守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枫、陈泱泱,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东帆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三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勤建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枫、陈泱泱,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谢炜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东帆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三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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