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为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北三楼37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三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勤建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谢炜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君波,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仁贤,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三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易龙建设有限公司、谢仁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奕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