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1578号
原告: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油车村XXX号XXX幢XXX室,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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