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6636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101、1102、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448XXXX。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秦云。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信益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