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1229号
原告:童林香,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东氢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龙游洪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老龙丽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洪慧波。
被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林香诉浙江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洪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