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8034号
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福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皓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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