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昕,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叶青苑30幢1002室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7号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或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王昕;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徐瑞良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昕,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昕诉称, (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龙游县通途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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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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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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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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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祝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