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民初3777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