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确认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民初2783号

原告:***,男,194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9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住该镇大安路富源小区。

原告**明诉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