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确认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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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民初2783号原告:***,男,194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年9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住该镇大安路富源小区。原告**明诉被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