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民终1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共景泰县委党校,住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校教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共景泰县委党校因与被上诉人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共景泰县委党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