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42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423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