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因与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镇芦阳村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荣,男,该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因与景泰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160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景泰县芦阳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魏晓忠
代理审判员*作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