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8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仁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经伟,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小贝,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5月8日、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5月3日解除;二、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开发的金都尚城项目房产从东到西1-2两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并办理所有权人为分界建筑公司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登记所需费用由广和公司先行垫付。上述房屋按6200元/每平方米结算,分界建筑公司在广和公司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书后十日内向广和公司补足超出工程款之外的房款,并返还广和公司垫付的办证费用;被执行人广和公司若不能按期履行以房抵款条款,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工程款2558168.87元;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广和公司开具金额为3308100.78元的增值税发票;三、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十日内赔偿被执行人广和公司违约金271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66260元,由被执行人广和公司负担16260元,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负担5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已预缴,由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间内一并加付给被执行人)。反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分界建筑公司负担27000元,被执行人广和公司负担270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由被执行人广和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间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6416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于2021年8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广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路南侧、××西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申请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昀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