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89949818,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中央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402W,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15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