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8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被执行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工人工资442380元,案件受理费3968元,执行费65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目前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人工资442380元,案件受理费3968元,执行费659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的线索,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