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2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以301000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保证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03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204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0300元;二、被执行人**稳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保证于2018年6月30日前直接交至法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8日、8月8日、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全部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泰兴市××界镇繁荣路东侧××**××室、××**××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被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该房产处置扣除相关费用后,本案可能无分配得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拍卖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地调查被执行财产情况,该公司目前已不再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轮候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界镇繁荣路东侧××**××室、××**××室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