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15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分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