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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3720号
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墩街1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65259J。
法定代表人:孙兴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璐,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608号(嘉润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FXQ90P。
法定代表人:陆江东。
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5.50元,由原告慈溪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朱玲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童洁
代书记员鲍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