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911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长路工业大道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085中泰商住楼办公室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1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美化筑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