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3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凤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593G。
法定代表人:郑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丽,广东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礼,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广东巨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时陈述广源达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吴振强,***、***从吴振强处分包了涉案工程。吴振强二审出庭确认***、***所陈述的以上内容,因此,本案应追加吴振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确定有关责任主体。一审未追加吴振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主体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5.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张 秀 萍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有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