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105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社区洲腾工业区厂房(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31819Y。
负责人:舒之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姣,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己,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4085中泰商住楼办公室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593G。
法定代表人:黄子涛。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新丰县新龙大道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210290031。
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145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45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