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510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锦明,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鹏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序宏。
被告深圳市南澳东涌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聪。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宁,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00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剑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