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1103号
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9幢2309。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660室。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爱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新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