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财保240号
申请人: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上南路鼎盛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申请人合肥泛亚易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陈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