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博乐市金嘉盛装饰材料店与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2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博乐市***装饰材料店。

法定代表人:易晓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博乐市***装饰材料店与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新27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经查,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中有应收案款,即该公司与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港公司向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案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保全人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应收案款中238380元予以保全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结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姚   寅    生

审  判  员   达吾列提·艾斯克巴依

审  判  员   卡哈      尔曼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那黑尔巴 ·克力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