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669号
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66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加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5元,因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610元退回原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