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方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81民初74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66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5782300R。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总经理。

被告:方威,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6日,住安微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方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3,809元,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其承诺的月息两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销售材料的经营业主。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二被告因装修阆中古城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城1966(B栋博物馆)展馆内装修及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装饰材料。2020年9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结算,二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二被告下欠原告13,809.00元,承诺该款2020年11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此款,从欠款之日起按照月息两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到期后,被告未付此款,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道公司”)书面辩称:欠原告装饰材料款是事实,但原因是项目建设方(坤城一九六六文创公司)未能及时向其拨付工程款,但其在书面答辩意见中承诺无论建设方何时拨付工程款,其力争在四月上旬将欠款付清。

被告方威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二被告因装修阆中古城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城1966(B栋博物馆)展馆内装修及多媒体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装饰材料。2020年9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结算,二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二被告下欠原告13,809.00元,承诺该款2020年11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此款,从欠款之日起按照月息两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讼来院。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被告方威的主体资格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上海易道公司结算欠条一份、被告上海易道公司书面意见书一份及原告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上海易道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装饰货款13,809.00元,对原告主张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自愿约定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威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权利的自由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809.00元,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高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锐

书 记 员 党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