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81民初11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2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695782300R。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6日,住址安微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道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33,177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月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阆中古城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城1996(B栋泛博物馆)展馆室内装修在原告购买装饰材料。2020年9月14日,原被告办理结算,被告欠原告133,177元,二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并约定2020年11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此款,从欠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承若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一分钱,原告彻底失望。多法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易道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欠款属实,愿意在2021年4月份支付一半,余款在5月中旬付清。

被告**辩称,欠款应该由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上海易道公司因装修阆中古城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城1996(B栋泛博物馆)展馆室内装修,由上海易道公司安排的工程负责人被告**在原告处经手购买装饰材料。2020年9月14日,原被告办理结算,被告上海易道公司欠原告133,177元,被告上海易道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加盖公司印章,欠条约定2020年11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此款,从欠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欠款人自愿承担债权人主张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债权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庭审中被告上海易道公司给本院出具意见书“愿意在2021年4月份支付一半,余款在5月中旬付清”,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支付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同时放弃对被告**主张权利。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被告上海易道公司书面意见、庭审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和被告的书面意见,对原告主张欠款金额予以认定,且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2020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对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133,1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3,1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其按照2020年1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何明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