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宁,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威,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方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雄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