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223号
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南***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南陈集街。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波,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荷,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南***人民政府陈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南陈集街。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波,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荷,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南***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南***人民政府陈集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33元,减半收取37867元,由原告淮安市茂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艳红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