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942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82154110N,住所地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39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2022年10月17日,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已按(2022)苏0891民初394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以此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