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808号
申请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富源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4099号】中,申请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1867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