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5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长江路33-6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婵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