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5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长江路33-6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与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婵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