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5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长江路33-6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