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95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长江路33-6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