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繁华电缆有限公司

安徽繁华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津途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盛文阁,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津途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修针,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津途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35004.57元【货款3782140.57元及逾期利息680785(以3782140.5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4707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许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