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7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28394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陶楼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3447594G(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上诉人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俞文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