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民初27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