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陶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344759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28394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