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1656号
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